5万块钱卖掉自己的孩子?
竟还到派出所报案自称孩子丢失!
是亲生的吗!
一大早,报案称“女儿不见了”
5月21日早上郑州市公安局接到余女士求助:自称其1岁7个月的女儿花花(化名)昨晚8点在火车站西广场附近丢失,要求民警帮助寻找。
接报警后,民警高度重视,迅速出警,搜集相关线索,因火车站客流密集,为避免孩子被行人抱走或不法之徒拐卖。
10小时后才报警,引怀疑!
因搜寻无果,民警再次询问女子,“为何事隔10个小时后才来报警?”面对民警疑问,余女士乱了方寸,语无伦次,特别反常。
“难道是假警,那孩子究竟在哪里?”侦办民警随即进行调查,发现余某昨晚8点17分还在经三路一家火锅店吃饭,时间、地点均与所报案情相互矛盾,此案一定另有蹊跷。
5万卖掉孩子
当天就挥霍6000元买化妆品等物品
很快民警发现,5月20日中午,余某的银行卡还收到一笔49900多元的转帐汇款。侦办民警立即对余某展开审讯。
据余某交待,5月20日以带孩子来郑州游玩为由,将孩子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的犯罪事实,并于当天下午就将卖孩子所得挥霍掉6000元,用于购买化妆品等物品。事后选择报警主要是怕引起家人的怀疑。
抓获嫌疑人,成功解救孩子
最终在办案民警的劝说下,余某以“不卖了”为由,6万元引出收卖儿童嫌疑人魏某、李某。当晚7时,将二人抓获,成功解救出孩子。目前,犯罪嫌疑人余某、魏某海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刑事拘留。
“出来时,我和孩子来接你!”
赶来郑州的花花爸爸对妻子说了一句话。
看到这里,也让人唏嘘不已!
俗话说:虎毒不都食子,
可现在却亲生亲卖!
这是赤裸裸的犯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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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联合发布的《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》明确提出,以非法获利为目的,出卖亲生子女的,应当以拐卖妇女、儿童罪论处,并公布了可以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四种情形:
(1)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,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;
(2)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,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,为收取钱财将子女“送”给他人的;
(3)为收取明显不属于“营养费”、“感谢费”的巨额钱财将子女“送”给他人的;
(4)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“送养”行为的。
希望每个孩子都能在家庭的呵护下
健康成长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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